上海颁布安全施工动态考核新办法
信息来源: 中国建筑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0-03-05 浏览:4251
今后,在沪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结论将从原先的“合格”或“不合格”,变为更细分与量化的“合格”、“需整改”、“不合格”三个档次。4月1日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该《办法》是根据近年来有关文件要求以及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从考核标准的完善、考核机制的健全和考核处理的严格等方面,重新整合了监管资源、监督方法和管理措施,从而形成比较全面、综合性的规定。原先的《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将废止。
《办法》的实施将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完善,通过对项目(工地)的考核记分,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项目;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考核记分,将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个人,从而形成企业、项目、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层层考核的管理体系。
在沪的所有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六大类相关人员将被纳入考核范围,分别进行相应的考核记分。其中,施工企业包括总包企业和分包(劳务)企业。人员包括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建筑起重机械的驾驶员;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
根据《办法》,施工、监理企业的考核,是根据对其施工、监理工地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计算分值累计达到10分的工地为“不合格工地”。人员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为了使评定方法能更加体现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评定标准是通过两个方面进行控制的,即不合格工地的比例和数量,这样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就可以有所区别。企业“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监理)工地总数比例10%,且少于20%;或“不合格工地”数达到3个,且少于5个,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企业“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监理)工地总数比例20%;或“不合格工地”达到5个,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办法》要求,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的,该市安质监总站将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按照“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本市企业,将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不合格”的外省市企业,暂停在上海市承接工程1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该市承接工程2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该市承接工程。
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为“需整改”的,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为“不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采取以下措施:本市人员暂扣相关证书3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不合格”的外省市人员,暂停在上海市从事建筑活动3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该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该市从事建筑活动。
考核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该站下属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考核对象实施记分,并上报市安质监总站实施处理。考核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分值进行累计,当企业、人员达到“需整改”或“不合格”标准时,即进行处理。已经按照“不合格”标准实施处理的,其分值不再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