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9-09-04 浏览:2048
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农民工工资应由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严禁将农民工工资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班组长、包工头等第三方组织或个人发放。农民工领取工资必须由本人凭身份证领取,不准代领。
通知规定,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以现金形式发放。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量在一个月以上的,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工程量在一个月以内的,应在工程验收后三日内全额支付工人工资。
深圳市建设局强调,如果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给班组长、包工头等第三方组织或个人,从而引起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由该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社会公共事件的,深圳市建设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扣押资质证书,停止招标投标活动,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直至清出云顶国际市场等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