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施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制度
信息来源: 中国建筑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9-09-03 浏览:2745
从9月1日起,对于出现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北京市有关部门将启动动态核查,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这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出台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中提出的。
按照规定,启动动态核查的行为包括: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以及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他情形。
在建筑业企业出现上述行为之一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县建委或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动态核查,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在核查企业的市场行为时,核查部门将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信息、合同监管信息、建筑业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信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信息为依据,检查建筑业企业的招投标及合同备案办理情况、工程项目履约情况,以及行政、司法、公证等文书执行情况等。
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分为初查和复查两个阶段。初查结束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根据核查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对被核查企业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到北京市建筑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记录信息服务体系。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整改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由原核查部门组织复查;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核查部门将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并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