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实行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
信息来源: 中国内蒙古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9-08-17 浏览:2301
近年来,随着呼伦贝尔市建设步伐的加快,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层层分包、转包等原因,造成建筑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拖欠问题甚至演化成群访事件,给呼伦贝尔市发展稳定大局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行为,尽量避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制订《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发承包及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要求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同时,签订该承诺书。承诺:
一是严格按照《建筑法》有关规定,将全部或部分工程合法分包给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建筑分包企业,并监督该分包企业与劳动者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工资结算时间方式等方面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若出现拖欠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若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所招用职工视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职工,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直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负责日常记工、工程量核算等,农牧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农牧民工本人,并制作工资支付表备查。对出现不能及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情况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及时出具欠条,并承诺在一个月内支付所欠工资。
三是按规定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建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以支付农牧民工工资:超过劳动合同中工资支付约定时间或承诺约定时间,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由于拖欠或克扣工资,引发群体上访或投诉立案查处的事件的;由于违法分包、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量无法确认或将工资违法支付给劳务承包人(小包工头),造成农牧民工未足额领取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以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其他情形。
目前,该项制度已经市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