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自由建筑报道 信息提供日期:2009-04-20 浏览:1324
一、检查范围
在建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住宅工程,其中住宅工程检查的重点是各类保障性住房。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我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6号)、《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等文件的情况;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营造人人重视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执法守法环境。
(二)各地要通过随机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的总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特别要针对“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质量管理,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施。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及贯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于2009年7月30日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五)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我部将于今年8至9月组成检查组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为了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并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等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