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9-03-13 浏览:1359
按照《办法》,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为本企业雇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的非本市户籍非城镇户口人员,具有城镇户口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逐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可选择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或逐月缴费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单独设项,专款专用。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3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对举报、投诉将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