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9-02-24 浏览:1361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市建设局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对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质监站和市安监站将不参与该工程的监督工作。对未进行监督而自行施工的项目,将责令停工并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查处。
东莞市质监站和市安监站将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性质实行分级管理。凡市财政投资的市属重点工程,由市质监站和市安监站实施一级监督,其他投资工程则实施市站/镇(街)二级监督。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市质监站、市安监站以及镇(街)规划建设办将及时签发相关的监督文书,并对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及上报处理。
另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纳入市质监站和市安监站监督后,其竣工验收工作和施工安全评价应参照房屋建筑工程的验收工作程序和施工安全评价工作程序进行,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前,不允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