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保办法
信息来源: 中国工程建设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9-02-18 浏览:1336
得知无锡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一批建筑老板2月12日来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具体细则,希望早日参保。有关人士介绍,这一办法从今年1月起实施,将惠泽全市数万计的建筑民工。
工地事故大多“低价”私了
“官司打赢了,包工头跑掉了。”来自安徽淮南的民工小吕,日前向记者反映,2007年11月,他从锡城一建筑工地的脚手架上摔下来,造成右腿等3处骨折,至今出门还拄着拐杖。为追讨工伤待遇,他先后打赢了两场官司,但包工头面对二三十万元的赔偿,竟一逃了之。
小吕的遭遇,过去并不少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反映,建筑装饰行业是工伤事故发生的高风险区域。近几年,全市每年申请工伤认定的事故有三四千起,其中,“脚手架”上发生的事故有近百起,而且半数以上是重伤事故。一些外来包工头带着老乡干活,一旦发生事故,大多数都不按工伤政策处理,而采取种种手段以“低价”私了;有的甚至翻脸不认老乡,溜之大吉,对受害民工分文不赔。
未办保险企业不得施工
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介绍,与一般企业参保以职工为单位不同,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并不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但施工民工都能享受该保险。
凡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都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或办理工伤保险后又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领取的予以暂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不得施工。
因工死亡可一次性赔偿
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工伤待遇涉及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
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及其供养亲属,或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由建筑施工企业,凭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待遇享受手续,其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由建筑施工企业发放给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或工伤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