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12-24 浏览:1353
《意见》同时提出,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严重,导致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访事件的,建设局将责令其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待结算完毕后从工程款中扣减。对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支付担保额度(建议按合同标的的40%至100%),建设局还将通过监督使用预售楼款监管账户资金协助解决拖欠事件。
《意见》强调,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所拨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按月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