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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12-24   浏览:1644

    佛山市建设局近日转发了市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同时明确各区建设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及时到所在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指导意见》指出,随着佛山市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和“三旧”改造工作力度的加大,以及未来几年乃至十几年地铁干线路网的建设,将产生大量建筑垃圾。鉴于这种情况,从行业管理方面抓好建筑垃圾的行政审批工作,对规范行业管理、改善城市环境等方面意义重大且刻不容缓。

  《指导意见》建议,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可以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省里还未制定收费标准,佛山市也未实行收费制度,考虑到各区的情况不同,处理建筑垃圾的方式也不同,因此,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区物价部门研究并在适当的时间开征建筑垃圾处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