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12-05 浏览:1672
一、要将所有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项目名称、地点以及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以便劳动保障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工资支付开展执法检查。今后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都要将上述信息告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二、布置在本地区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开展分包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尤其是通过劳务承包人或班组长向工人发放工资的,必须通过自查确认已支付给工人。对于有争议的,应及早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施工企业和当事人要循合法途径解决。
三、布置施工企业在工地主要通道处设置告示牌,公布本企业负责工资争议和拖欠问题处理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联系或投诉电话以及本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电话。
四、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地区的外来施工企业,要做好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的核实和登记工作,以便出现突发事件时能够联系企业管理层到场解决问题。
五、对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通报,通报信息除在本部门网站发布外还要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并在一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对以追讨农民工工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劣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可要求公安等相关部门介入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