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城市规划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11-04 浏览:2058
被执行人李某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鹤城镇后街109号1单元建设了阁楼,早在1999年10月,我县规划建设管理局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已提前告知当事人李某有陈述、申辩权利。然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李某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2006年9月,李某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4月,县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同年11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8月21日,最终依据法律规定,县法院做出行政裁定,被执行人李某必须履行义务自行拆除违法建房,否则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告期间,被执行人李某仍拒不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会同规划建设局、社区等有关部门,对李某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