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城市规划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9-17 浏览:1252
通知要求,各省辖市要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积极编制或修订抗震防灾专业规划。对列入重点设防类的建筑工程,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对超限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城市生命线工程以及易燃、易爆等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要严格监管,全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确保抗震设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