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7-07 浏览:1291
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办法强调,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