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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福州:夜间施工扰民最高罚500元

信息来源: 四川省建设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8-04-15   浏览:1450

    《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在午、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货物装卸等活动;在午、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和播放音乐、吹奏乐器、歌咏等活动。违反上述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午间”是指12时至14时30分;“夜间”是指22时至次日6时。

  另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产生噪声污染。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午、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周围居民公告。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船舶除执行公务需要外,禁止在午、夜间使用高音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