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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江苏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改革探讨

信息来源: 中国工程建设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7-11-01   浏览:5793

    一、前言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规定的属于福利性质的规费有:社会保障费(由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构成),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江苏省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中此类规费只有劳动保险费一项,且分为两种计算方式,分别为实行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的地区和不实行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的地区。江苏省建筑行业的劳动保险费计算、收取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本文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二、江苏省社会保障费与其他省市的比较
    2003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发布以后,全国各省都根据实际情况作了某些调整,从表1中可以看出江苏省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和其他省市是有区别的,其他省市一般都称作社会保险费,部分省市还包括了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江苏省只有劳动保险费这一项,江苏省费用定额指出劳动保险费是指施工单位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职工退职金及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等。从这个表述看江苏省的养老保险费就是社会保障费中的养老保险费。查阅江苏省的费用定额找不到关于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构成,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江苏省这几项内容没有被包括在建安费用组成中,实际上这几项费用几乎每个企业都在缴纳,特别是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建筑法规定是每个施工企业必须强制缴纳的,修订版的施工合同文本通用条件中也明确这项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江苏省的规费组成内容不含有这几项保险费用组成,实质上是由企业自己消化了。 
    三、劳动保险费分析
    江苏省的费用定额规定,劳动保险费的取费分为实行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和未实行劳保统筹,两种方式费率不同。例如南京市规定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1.6%,劳保统筹为1.36%,实际操作是,南京的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处先收取2.96%,然后把1.6%退还给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去交纳社会保险,南通是未实行劳保统筹的,就只有劳动保险费1.6%,施工单位收取后,自行去交纳社会保险。 
    规费的定义是行政事业收费,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从江苏省目前的规定来看,实行劳保统筹的地方,其中劳保统筹部分的费用还具有一定的行政事业收费的性质,而退还给企业的费用就不具有规费的性质。因为这部分费用不是有权部门针对工程收取的费用,而属于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职工的基本保障,从原理上来讲应该划入人工费,考虑到我国建筑业竞争激励的情况,以及劳动保险费收取的一贯做法,在206号文中,把它归入了规费,这就明确了它的不可竞争的地位,在目前情况下,这对于保障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收取是有积极意义的。 
    江苏省关于劳动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也是有问题的,其规定劳动保险费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实际上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以工资为基础计算的,而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因此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测算劳动保险费是不准确的,应只和人工费挂钩,还应是全部人工费,而不仅是分部分项工程中的人工费。 
    四、劳保统筹费分析
    1、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的历史渊源与现状
    在建设部93年颁布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中,被划为间接费。长期以来,劳保费一直由施工企业直接从施工预算中计费,向建设方直接收取。由于没有制度上的保证,经常会出现建设方以各种借口长期拖欠施工单位的劳保费的情况,而建筑工程行业还属于微利行业,不可能从利润中消化劳保费用,进而导致施工企业职工的劳保费没有保障。建设部1994年1月下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1996年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1997年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其指出:劳保费行业统筹就是改革现行劳保费预算计取办法,实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预算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建设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既是解决施工企业劳保负担畸轻畸重、确保施工企业劳保资金来源、促进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一项有效办法,同时也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开展平等竞争的重要举措,是建筑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今,全国只有厦门、南京、新疆等可数的几个市、自治区进行了建安劳保费行业统筹改革。建设部当初发这个文件是希望在全行业实行劳保统筹,但是十多年的试点下来,只有很少的几个省市进行了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比如北京,就是实行了一段时间,认为不大合适,取消了,上海和浙江等地从来就没有收,全国一半以上的地方都没有征收。江苏省南京、苏州、镇江、扬州、徐州、淮安、连云港实行了劳保统筹,其余则未实施。
    2、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的不公平性
    建设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项措施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地做法不同,也有失公平,以南京市为例,2004年5月31日,南京市数十家建筑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已结束建筑行业统筹的历史,进入劳动部门的社会统筹体系。但是南京市工程劳保费征收处却在继续征收1.36%的工程劳保费,并且这部分收入最后进入了南京市财政,贴补全南京市的全社会职工的养老金。建筑行业的劳保统筹演变成了建筑业贴补全社会的保障费。南京市的这种情况与当初建设部的设想完全背道而驰了。但是,既是行业劳保统筹却只有部分地区实行,就必然导致不公平。例如南京有相当多的南通地区的建筑企业承建了工程,缴纳了劳保统筹费,但根据南京的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规定,这部分基金受惠的是南京的企业,南通又没有实行劳保统筹,因此南通在南京承建工程的建筑企业缴纳了劳保统筹而没有受益,这不符合我国养老保险的“受益原则”。其次假设南京市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对于不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退还劳保统筹费,如果当地也实行劳保统筹可以直接退还给当地的劳保统筹处,如果没有就只能退还给企业,对于企业这相当于多了一部分利润,无意间增强了外地企业的报价竞争力,这对本地企业又是不公平的。鉴于建筑企业流动性极大,要实行劳保统筹,就必须全省甚至全国都实行才公平。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这是不可能,一是我国已经建立初步的社会保障机制,二是要在全省甚至全国建立起这么一套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制,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多,成本太大,也与国家统一构建社会保障机制的政策是不吻合的。 
    据此,笔者认为在目前全社会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情况下,建筑业已经没有必要实行行业劳保统筹。 
    五、社会保障费改革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关于江苏省建筑安装费用结构中的社会保障费有如下建议:
    1、取消江苏省的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建筑企业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2、改变江苏省建筑安装费用中规费的组成,增添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构成,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建议以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费的人工费为基础重新测算费率。 
    3、或者在人工费中考虑这些内容(包括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构成,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即在人工工资单价构成中考虑,进一步调增人工工资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