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10月1日起实行。建设部近日发出通知(建办标函[2007]302号),要求各地要把《规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和推进建筑节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建筑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要求,《规范》实施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要按照《规范》的规定,对已批准发布的有关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修订或废止,并按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报建设部重新进行备案。对与《规范》规定不一致且没有重新备案的地方标准,自行废止,不得作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或质量验收的依据。《规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工程,以及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备案或交付使用。对《规范》实施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工程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宣贯培训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培训活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要适时开展《规范》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活动,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规范》的情况,要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