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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广东省计价依据明确将工程排污费列入规费

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6-04-13   浏览:5351

省造价总站近日发出《关于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通知》(粤建造发[2006]003号),对广州市造价管理站等就贯彻实施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作中,反映关于工程排污费的内容等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工程排污费(含施工噪音排污费)列入规费。指排污者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用。2006年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的工程排污费计费标准,按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0.33%计价。

 

另外,取消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第17.0.6条和附录22.0.2条“工程造价鉴定时,可按其上下限平均值计算”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