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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5-04-28   浏览:3632

 针对近几年来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遇到的现行法规出现“真空”的问题,珠海市专门制定出《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首部针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而制定的细则。珠海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罗春柏表示,将通过新《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大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促进有形建筑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背景

  现行法规条款不够明确难操作

  近几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先后颁布实施,但由于这两项法律法规并非专门针对建设工程而制定,形式和内容较为宏观,许多条款不够明确,使行政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有许多具体问题难以把握,对一些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据了解,当前珠海市常见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法现象及重大案件成因主要有三种:招标人由于不懂法或利益驱使出现不规范行为;评委不作为或与投标人串通等操守问题;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运用非法手段串通投标(俗称“串标”)等。
  
  对症下药

  有串标行为投标资格将取消

  据新组建的珠海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李祥介绍,《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建设、交通、水利、经贸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等,多头管理、标准不一带来种种弊端。

  《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负责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与此同时,市政府成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市建设局管理,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将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组织处理有关投拆、举报。至此,确立了决策、监督、执行三分离的管理体制。

  由于技术性评审给评委的自由考量空间较大,一些不法行为又给操纵投标留下了空间,留下了人为因素诱发腐败的土壤,新《管理办法》对评标方法进行了改进,规定技术评审结果只参与排名,得分情况不参与第二阶段评审,最终以报价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新《管理办法》还规定,为了规范政府工程的招标工作,今后政府工程的招标人一律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往往与招标人和评委行为有关,因此《管理办法》对招标人与评委的行为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比如,按规定,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在对评委的规定中,要求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某种专业符合要求的专家少于50人的,应当安排异地抽取专家。招标内容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安排异地抽取专家。李祥说:“这样就提高了行贿的成本,避免专家全被收买,更大限度保证公正。”

  《管理办法》对于串通投标行为这个有形建筑市场最难解决的问题,采取了对串通投标行为事实认定的一系列规定来加以约束。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可视为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不合理的一致;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招标人所属人员、招标人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管理办法》还规定:投标人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不同标段投标,如果不同标段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依次开标,则投标人在其中任何一个标段投标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其他标段的投标资格将一并被取消,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建设工程的所有投标。
  
  6种投诉不予受理

  为有效遏制恶意和不实投诉行为,该《管理办法》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