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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以案释法】第一期:深圳这个项目商铺渗漏还不整改?罚款十五万!

信息来源: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5-13   浏览:605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第一期)

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将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深圳市某花园项目二期商业部分于2017年12月30日统一交付后投入了使用。商铺入驻后,业主自2018年7月起发现商铺存在渗漏问题,处理无果后向市住房建设局投诉求助。2018年10月23日,市住房建设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确实存在渗漏等质量缺陷,同时查明该项目尚在保修期内。执法人员当场签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2018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场检查时发现整改仍未完成,再次签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人限期30日内整改。2019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到场检查后发现整改尚未完成,仍然存在渗漏问题。


2019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对房地产公司和施工单位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询问中,施工单位表示由于维修工作难度大,业主租户不配合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质量缺陷的整改。


2019年1月25日,市住房建设局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施工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2019年2月20日,市住房建设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整。




执法寄语


本案中项目出现渗漏等质量问题,由于在保修期内,应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市住房建设局两次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质量缺陷的整改,属于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即使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如果项目在保修期内发生了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不能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