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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抚顺市某建筑有限公司“7•25”高处坠落一般事故

信息来源: 建设施工安全  信息提供日期:2020-06-29   浏览:479

2017年7月25日8时20分,抚顺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抚顺铝业有限公司拆除原101第八电解厂房天车钢轨时,一名作业人员从约6米高轨道平台坠落到地面,经送市第二医院经抢救无效于11时死亡。

一、事故单位及有关项目情况

抚顺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及设施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设备安装、拆除(特种设备除外并凭资质证书经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21007711,有效期至2021年3月8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JZ安许证字[2005]000082-1/2,有效期至2020年1月12日。

抚顺铝业有限公司35万吨炭素项目平面内建筑物拆除第四标段(以下简称“四标段项目”)包括第七电解厂房、第八电解厂房及职工休息室两个厂房中间的浴池、氧化铝储槽、净化厂房、N17变的拆除并外运建筑残土至室外自然地坪。该标段由抚顺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工程合同,签订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制定了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7月25日8时左右,抚顺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四标段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王思才安排崔福带领王仕贵、杨俊福、徐尚全使用雇来的12吨汽车吊拆除第八电解厂房天车钢轨。钢轨长12.5米,重约500公斤,轨道平台高度约6米、宽约0.4米。崔福到现场安排完工作后因家有事返回沈阳。杨俊福负责拆除北侧天车钢轨,王仕贵负责拆除南侧天车钢轨,俩人均站在轨道平台上,徐尚全在地面负责摘钩。8时20分许,在拆除南侧钢轨时,王仕贵使用吊具指挥汽车吊将钢轨西端吊起,在钢轨端头下面放入垫块后,示意吊车落钩,摘下吊具。这时汽车吊收臂并向东转臂,停在钢轨中间位置,在调整吊钩与钢轨距离时,小钩将钢轨钩住,导致钢轨向北移动。此时王仕贵正从钢轨西端向钢轨中间走,刚走2-3步远,被突然移动的钢轨碰撞失去平衡,从轨道平台上摔落下来,钢轨也随着掉下来,砸到天车划线后落到地面。在北侧天车轨道平台上的杨俊福看到发生事故后,立即电话报告给三标段现场负责人武志然,武志然通知王思才。王思才到现场后拨打120,30分钟后120到达现场将王仕贵送抚顺市第二医院,经抢救无效,于11时死亡。
事故发生后,抚顺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向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6000天,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仕贵未系安全带在6米高天车轨道平台上拆卸钢轨,在汽车吊尚未结束调整操作时便开始向钢轨中间行走,冒险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汽车吊司机孙继平在调整吊臂、吊钩操作中,吊车小钩将钢轨钩住,导致钢轨向北移动,碰到正在天车轨道平台上行走的王仕贵致其坠落。

2、抚顺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四标段项目管理人员对临时增加的危险作业,未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要求向甲方提出申请,未获得甲方批准擅自施工,未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监护。

3、抚顺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四标段项目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对临时工没有及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临时工安全意识淡薄。

4、抚顺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对四标段项目安全管理缺失。未对四标段项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对四标段项目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未对四标段项目《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未对四标段项目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检查。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分析,认定此起事故是生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王仕贵,临时雇用员工,冒险违章作业,是此起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崔  福,抚顺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四标段项目现场作业负责人,违章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三千元罚款行政处罚。

3、王思才,抚顺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四标段现场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规定向甲方申报危险作业,未制定安全措施,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检查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违章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五千元罚款行政处罚。

4、黄福久,抚顺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四标段负责人,负责四标段拆迁的全面工作,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违章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八千元罚款行政处罚。

5、陈培军,抚顺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对拆迁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建议处上年收入30%的罚款。其上年收入三万六千元,建议给予一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6、抚顺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拆迁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给予二十五万元罚款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