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建筑时报 信息提供日期:2018-02-08 浏览:1633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在工程款未经审计前发包方暂时支付给施工方的款项应视为预付工程款,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发包方多付的工程款施工方应予退还。
近日,湖南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判令施工方如数返还多领的工程款和税费共计31万余元。
案情
2014年5月16日,嘉禾县A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湖南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了一份《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月28日,B公司委任A公司的赵某为项目负责人。
2014年8月27日赵某与罗某负责的交通工程施工队签订了一份《交通工程施工协议》, 将该项目的交通标志等劳务分包给罗某施工,双方约定了合同总金额。
该工程于同年12月30日完工,经验收合格。因变更造价尚未经县监管小组认可,其结算金额无法确定,双方遂根据罗某的初步估算确认该工程的总造价扣除30%的结算金额为1303500元,今后以县审计局出审计结果为准。
B公司分四次向罗某支付工程款共计1100000元。
后经审计局审计,该工程含税工程造价为837795.91元,B公司实际多付罗某工程款262204.09元,另加上代缴的部分税费50351.53元,合计向罗某多支付312555.62元工程款。
B公司在审计结果出来后,多次要求罗某返还多付的工程款,但罗某以各种借口拒绝返还,称自己与B公司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B公司也没有支付过他任何工程款,他是跟赵某等人签的合同,而赵某等人不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
于是B公司将罗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合法,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赵某与罗某签订的《交通工程施工协议》因被告罗某不具备从事道路标志、标牌、电子警灯、信号灯、标线的劳务资质,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B公司成立了项目部,任命赵某为项目负责人,授权赵某执行合同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并由赵某代表本公司全面负责。赵某有权代表B公司与被告罗某签订该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
故项目部或赵某支付给罗某的工程款也就是B公司支付给罗某的工程款。
该工程系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