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中华建筑报 信息提供日期:2018-01-29 浏览:1905
文/谢容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核心提示
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需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法律并未禁止鉴定人员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在同一机构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司法鉴定业务。
双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为“装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
判例介绍
基本案情
陈某(发包方,甲方)与装饰公司就长沙市某风尚酒店室内建筑装饰工程订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进行装修施工,工程价款为3650000元。
装饰公司以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为由,要求其施工人员放假、全面停工。后,陈某联系装饰公司进行复工未果。
陈某单方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室内建筑装饰工程已施工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1862035.11元。
装饰公司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1302860元、违约金40万元,延误竣工时间补偿金44万元以及被迫停工的经济损失等。陈某反诉装饰公司退还多拿的工程款。
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原告)装饰公司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制作主体不适格,制作程序不合法,造价鉴定方式不正确,署名的两位鉴定人不是该鉴定书出具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以该鉴定单位名义进行鉴定。违反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和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认为:原判决采信的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制作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鉴定方法正确,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装饰公司错误理解了司法鉴定机构与造价咨询公司之间的关系,其引用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不属于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力。依据目前规定,我国的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实行二次准入,只有已取得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再通过考试和考核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才可以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意见:长沙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无司法鉴定许可证,且未载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当中,可见该公司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黄某、韦某二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于2012年7月18日由湖南省司法厅颁发,执业机构一栏登记为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故该二人为我中心鉴定人毋某疑,且不存在违反《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之情形。
争议焦点
鉴定人员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在同一机构的情况下,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应当有效?
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该鉴定虽系陈某单方委托,但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均具有司法鉴定的相应资格。一审法院对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判决装饰公司退还陈某工程款693864.89元,驳回原告装饰公司的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在一审中提交的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系陈某单方委托,但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黄某、韦某均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公证处对鉴定中的现场勘查亦进行了公证,且装饰公司在经法院释明后未在指定期间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一审法院对该《司法鉴定申请书》予以采信并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的鉴定人员身份问题较为典型。一方认为,鉴定人员造价工程师资质是注册在长沙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因此鉴定人员出具造价鉴定意见应当隶属于该造价咨询公司,无权以其他机构名义出具任何报告。而另一方认为,其委托的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造价鉴定,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即可,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
律师认为,鉴定人员虽然都是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活动,但是,司法鉴定人员的行为还必须符合相关司法鉴定规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本案鉴定人黄某、韦某系作为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人行为应当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第十三条有关执业登记规定,法律并未禁止鉴定人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在同一机构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司法鉴定业务。另一方面,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也没有禁止在其他机构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的情况。因此,本案鉴定人以司法鉴定人身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其鉴定行为合法有效。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在单方委托鉴定的情况下,可结合当地司法鉴定情况,优先选择法院司法委托入选机构名单中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目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可通过公开查询的方式获知,当事人在选取鉴定机构时,可先行在当地法院、司法厅以及司法部网站上进行查询后,确定鉴定机构资质后再进行委托。值得关注的是,住建部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将从2018年3月起实施,该规范规定诉讼或仲裁中,需对工程进行鉴定的必须强制执行该规范,而对鉴定机构是否需要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也有待于在该规范中进一步印证。
最后,关于如何做好已完成工程量证据保全的方法,在盈城律师团队胡玉芳律师撰写的《多重转包下的实际施工人如何结算工程款?》一文有详细的介绍,而本案发包人陈某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证据固定的做法,也值得借鉴:
1、通过书面快递以及电子邮件邮递的方式至合同相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不履行,将解除合同,同时,请双方共同委托公证人员以及鉴定机构,对已施工部分工程进行公证和造价鉴定,
2、在较大型的报刊上刊登上述内容以及解除合同通知,要求共同委托选择鉴定机构。
3、申请公证处和鉴定机构于同日共同到项目现场进行勘察、摄像。
【案例案号】
(2017) 湘01民终1062号
(2014)天民初字第018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