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建筑时报 信息提供日期:2017-08-02 浏览:1177
近日,湖南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持有伪造发票罪案件,被告人孙某因生意亏损使用伪造发票用于逃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件
2013年9月,被告人孙某因承包某公司在资兴市江北工业园的土方回填工程亏损较大,遂产生了用伪造发票逃税的想法,后孙某通过路边的小广告联系了郴州市区一个代办假发票的人以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两张假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票面金额分别为170万元和50万元。被告人孙某持假发票到该公司支取了工程款人民币220万元。
资兴市地方税务局笫二税务分局于2013年10月10日进行日常税收征管时发现该二张发票存在疑点,随即向资兴市地方税务局报告,经资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查实上述两张发票均为伪造的发票,认定孙某非法购买并持有伪造假发票。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票面额达220万元,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该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