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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供应商选择之道

信息来源: 李明星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信息提供日期:2017-07-25   浏览:1983

“营改增”已经实施快一年,随着时间的推移,绝大多数项目都要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因此,在项目采购、租赁、分包等过程中,对不同报价的供应商进行选择时,必须考虑进项税抵扣对项目收益的影响。在实际的项目运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同的供应商,有的不能提供专票,有的能够提供,但也会有3%、6%、11%、17%等不同税率,那么是不是没有专票就要坚决抛弃,或者统一选择税率最高的供应商?其实,事实并不是那么简单。

不可抵扣时,选报价最低

实际情况中,采购时并不是所有开具了专票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其实有一部分是不能抵扣的,我们称为不可抵扣增值税。比如国家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的进项税就不能用于抵扣:

  • 一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四是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五是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六是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七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论一:在进行采购成本比价时,应考虑采购的物品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在不可抵扣的情况下(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增值税对成本的影响和营业税相同,所以不用考虑专票和税率的问题,应选择报价(含税总价)最低的一家。

可抵扣时,选综合成本最低

实际上,不可抵扣的采购或分包毕竟是少数,对企业而言,绝大部分采购或分包的进项税都是可以抵扣的。在可以抵扣的情况下,供应商选择和比价就要考虑进项税对收益的影响。由于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一方面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关系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多少,另一方面是抵扣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直接关系附加税。具体公式如下:

  • 项目收益=不含税收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销项税-进项税)×12%]。其中,12%是通常情况下的附加税税率,包括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那么在不含税收入和销项税一定的情况下,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越低,项目收益越高;成本对应进项税越大,附加税越低,项目收益越高。


结论二:在供应商选择比价时,应以“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总体原则,合理确定采购价格和供应商。综合采购成本=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销项税-进项税)×附加税率。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将“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定义为采购成本。

采购成本相同时,选最高税率

在可抵扣的情况下,假如在采购时,有A、B、C、D四家税率不同的供应商,但四家的报价(不含税总价)都一样,即对我们来说采购成本一致,此时不同供应商的不含税报价对项目收益的影响如表1所示。

表中,综合附加税率是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各类地方性收费的适用税(费)率之和。


结论三:根据上表分析可知,在各供应商不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当选择可抵扣进项税最多的采购价格及供应商,即优先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适用税率最高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

采购成本和税率不同,计算平衡点

实际情况是,在很多时候,对于同一项采购或分包,各类供应商不仅税率不尽相同,报价也都是不同的,税率高者很可能报价也高,税率低者可能报价也低。此时,应按照综合采购成本最低的原则测算各类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平衡点。


测算公式和步骤如下:假设公司的销项税为Y,供应商有五种候选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A 可提供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B 可提供3%税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供应商C仅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供应商D可提供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供应商E可提供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的报价(含税)分别为A、B、C、D、E。采用通常情况下附加税率12%。


以下计算综合成本相等时每两个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第一步:建立平衡等式:选择供应商A的综合成本=选择供应商B的综合成本,其中综合成本=不含税报价+(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附加税率;第二步:将数据代入平衡等式:A/(1+17%)+(Y-A/(1+17%)×17%)×12%=B/(1+3%)+(Y-B/(1+3%)×3%)×12% ;第三步:计算平衡等式,得出采购价格平衡点。


平衡点为 B÷A=86.55%,即: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报价=一般纳税人的含税报价的86.55%时,建筑企业的综合成本相等。


结论四:在附加税率为12%的情况下,不同供应商平衡报价点的测算结果和供应商选择方案见表2。对于表2中列出的常用税率的报价,可直接按表中结果进行供应商比对选择。实际采购过程中,如遇到适用其他税率的供应商(如服务类供应商),或者附加税率不等于12%的情况,可按照上述原理重新测算相应的采购价格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