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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开具纳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8-03-18   浏览:5766

 

深预选委办〔20083 

 

关于2008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

开具纳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预拌混凝土企业:

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深府〔2005114号),我办拟于近期开展2008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受理审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企业开具纳税证明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具纳税证明的范围

申请工程施工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名录的企业,需要考核200520062007年在深圳交纳的营业税(注: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申请工程顾问承包商(监理、造价咨询)名录的企业,需要考核20062007年度在深圳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申请材料设备供应商(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的企业,只需考核20062007年度在深圳国家税务部门交纳的增值税。

凡在2007年度已经申报过工程施工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名录以及工程顾问承包商(监理企业)名录,且通过专家评审合格的申请人,本年度只需提供2007年度纳税证明,系统将根据该企业上年度申报纳税情况自动生成纳税总额。否则,该施工企业应按前述规定提供纳税证明。

二、关于开具纳税证明的时间

地方税务局自2008310日起开始受理开具“纳税证明”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08410。请各申请人在深圳注册地税务部门开具相关“纳税证明”。

三、关于开具纳税证明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向市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开具“纳税证明”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核准表(见附件);

3.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年度“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申请人纳税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

4.相关年度申请人列入明细表的在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已缴税款的所有税票原件和加盖了单位公章的税票复印件(税务机关验原件留复印件);

部分申请人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需要向深圳市的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四、关于专业承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的问题

专业承包企业提供2007年度代扣代缴税款的,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1.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合同(注:工程合同需有明确的代扣代交税款条款方予以认可);

22007年度的总承包企业纳税证明;

3.由总承包企业出具的代扣代交的纳税额书面证明。

对于负责代扣代交税款的总承包企业,应在其纳税额中扣减相应的代扣代交税额。

五、其他事项

申请人未按照要求将税种和税目分开填报或不如实填报的,一经查实,将按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处理,不予列入名录,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专用纳税证明(样本)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预选承包商专用纳税证明申请核准表

3.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施工企业)申请人200   年度纳税明细表

4.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监理、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人200 年度纳税明细表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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