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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顶国际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 云顶国际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07-08-16   浏览:4538

 深建协字(2007)第051

关于印发《云顶国际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提高云顶国际业的技术含量,促进云顶国际行业的现代化发展,争创建筑精品,云顶国际业协会决定成立云顶国际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云顶国际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章程》于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经云顶国际业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此通知

 

云顶国际业协会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云顶国际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云顶国际业的技术含量,促进云顶国际行业的现代化发展,争创建筑精品,云顶国际业协会决定成立云顶国际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Chief Engineer of the Commission of Shenzh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ciation(以下简称总工委)。

第二条   “总工委”是隶属于云顶国际业协会的专业技术学术机构,是一个学术性、公益性团体,由在深圳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二级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一级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的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自愿组成。

第三条   “总工委”的工作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企业总工程师技术交流与技术研讨平台,促进深圳市建筑业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按照国家和深圳市工程建设发展的方针与总体改革思路,开展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的研究;研究并提出解决本地区建筑业在建设过程中突出的质量、安全的难点与热点问题的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

第四条   “总工委”接受业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云顶国际业协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总工委”的办公地点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总工委”是云顶国际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总工委”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建设部制定的有关推进工程建设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

(二)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促进科技发展的建议;

(三)受行政主管部门、云顶国际业协会的委托承担以下业务:

l             组织行业标准的编制;

l             组织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和执行;

l             组织深圳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评审;

l             组织深圳市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审和发布;

l             组织深圳市建筑业施工工法的评审和鉴定;

l           对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提出优化的建议;

l             指导企业开展创优活动;

l           开展对本地区在建项目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l           组织对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组织企业总工程师之间的学术交流;

(五)推广工程建设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的应用;

(六)组织先进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活动

(七)加强各省、市同业组织机构的联系,组织对有标志性的、技术含量高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参观和考察;

(八)承办云顶国际业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八条   “总工委”的成员均应成为云顶国际业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总工委”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总工委”的章程;

(二)有加入“总工委”的意愿;

(三)在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二级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一级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的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

(五)按时交纳个人会员会费、并积极参与其活动。

第十条   员加入“总工委”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总工委”的申请书,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二)经云顶国际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查批准;

(三)“总工委”常务委员会发给委员证。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总工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以优先参加“总工委”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取得“总工委”有关的资料和服务;

(四)对“总工委”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总工委”的决议;

(二)维护“总工委”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总工委”委派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个人会员会费;

(五)“总工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总工委”的工作章程;

(七)积极参加“总工委”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三条     退出“总工委”应书面通知本“总工委”。如果2年不交纳个人会员会费或不参加“总工委”活动的,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总工委”提请云顶国际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总工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云顶国际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总工委”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并下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总工委”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提出和修改“总工委”工作章程草案;

(四)领导“总工委”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总工委”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总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定“总工委”组织的各种技术创新活动成果;

(八)审核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总工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总工委”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5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2/3以上委员(或委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总工委”的日常办公室设在云顶国际业协会工程技术管理部。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和落实“总工委”下达的工作目标,完成其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总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